有时候真不知道怎么说
缘分,妙不可言
其实,运气也是一样……
你能想到
在房子办理过户手续的第二天
政府就颁布征收公告
……
结果卖家一看
觉得自己卖房子,卖亏了
想反悔,拒绝交房
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近日
浙江宁波鄞州法院
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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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家住鄞州东吴镇的刘大妈
委托好友小杨
帮自己在老江东地段
寻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
小杨通过宁波某中介公司
物色到房东陈先生
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
后来
陈先生与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
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刘大妈按约向陈先生
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
几天后
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征收公告
陈先生刚刚卖掉的房屋
正好属于征收范围之内
得知此事的陈先生
立即联系了刘大妈和小杨
想要取消这笔交易
刘大妈自然是不同意的
沟通无果后
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
还将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
起诉到鄞州法院,并将小杨列为第三人
他请求判令
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刘大妈
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
登记于陈先生名下
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
开庭当天
陈先生在庭审中哭诉道
“在我这套房子出售后的次日,拆迁公告颁布,按拆迁政策,我原来的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置房,哪怕按3万/㎡计算,我的亏损也在100万元以上。两被告明知要拆迁,却故意隐瞒,我要求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不过
刘大妈答辩了三点
我年纪大了,委托小杨寻找房源,陈先生是自己主动卖房的,这桩交易是你情我愿的呀。
其次,涉案房屋面临拆迁的消息在当地已众所周知,连小区门口的保安都知道了,陈先生作为业主怎么会毫不知情呢?况且我已经将房款全额付清,过户手续也办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
因拆迁工作尚在进行中,涉案房屋最终是否拆迁还无定论,陈先生的诉请有违诚信原则。
经审理后
鄞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
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与被告刘大妈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陈先生与刘大妈关于涉案房屋的价格、过户及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的约定都是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就办理过户手续是陈先生本人的主张,而并非刘大妈与小杨的要求。
承办法官在实地走访涉案房屋所在社区后,了解到该区域已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陈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其对于房屋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才能最终确定房屋价格。故陈先生对于涉案房屋可能面临拆迁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内,且最终的成交价格并未低于当时该小区正常的市场价格。
刘大妈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陈先生并不能证明继续交付房屋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不利影响。故陈先生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
综合:宁波鄞州法院
来源: 广东公共dv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