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婚姻自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起有效
婚姻存续期的法律依据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自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或者自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起到婚姻关系解除(或者一方死亡)之时,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法律承认其有效吗?
您好,婚姻关系自完成结婚登记起确立。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共同生活居住的男女,仅成立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您指的是婚姻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且男女双。
什么是事实婚姻,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
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有哪些?事实婚姻效力如何?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相对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登记)来说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符合实质要件,指的是年龄要达到法定婚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结婚自愿,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形式要件就是必须进行婚姻注册登记。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
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无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将按事实婚姻处理。此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离婚,一般而言法院会先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法院将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将判决准予离婚。(2)1994年2月1日后。
新婚姻法规事实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
事实婚姻是从哪年开始规定的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为1994年2月1日之前,也就是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按照同居处理。这条款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
婚姻效力是指什么?
2、形式条件(1)婚姻登记在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务必要亲自婚姻登记场所进行登记并在完成登记后领取结婚证。(2)补办登记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申请补办登记,在补办登记以后,婚姻效力从符合以上5个实质条件起算。1、一方或双方因胁迫而缔结婚姻关系;2、受胁迫的一方向。
婚姻法中“结婚实质要件”应当怎么理解
你好,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根据我国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实质条件:第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
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
6. 男女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7. 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